甲礼花厂生产的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%,2020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:   (1)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,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.5万元。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。 (2)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%用于销售,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。 (3)6月将其余的40%全部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,同时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%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,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,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%。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%。当月货款尚未收到。另将剩余的20%A型组合焰火在6月赠送给客户。  业务(3)中该企业6月应缴纳消费税()万元。

题目类型: 单选题

题目内容

甲礼花厂生产的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%,2020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:   (1)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,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.5万元。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。 (2)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%用于销售,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。 (3)6月将其余的40%全部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,同时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%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,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,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%。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%。当月货款尚未收到。另将剩余的20%A型组合焰火在6月赠送给客户。  业务(3)中该企业6月应缴纳消费税()万元。

题目选项

A. 0.78
B. 2.13
C. 2.73
D. 5.13

正确答案

B

题目解析

将自产焰火赠送给客户,属于视同销售。   业务(3)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=36÷80%×20%=9(万元)  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,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。因此销售部分消费税计税依据为=36×70%=25.2(万元)   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,符合抵扣范畴的,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。   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=7.5×40%=3(万元)   6月应纳消费税=36×70%×15%+9×15%-3=2.13(万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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